深圳医保参保人大病保险待遇
一、定义
10月1日《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实施,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无需另行缴费。
二、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1.住院、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后,超出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及门诊特定病种支付限额的部分;
2.住院、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自付的部分。但除外异地就医急诊抢救、临时外出就医降低比例部分;
3.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国家谈判药品费用中属于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
4.住院起付线以下费用。
三、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1.累计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部分,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70%,累计3万元以上部分,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80%;
2.医疗救助对象累计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部分,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80%,累计3万元以上部分,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90%。
四、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
连续参保时间 | 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 |
不满6个月 | 5万元 |
满6个月不满12个月 | 10万元 |
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 | 15万元 |
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 | 20万元 |
满36个月不满72个月 | 50万元 |
满72个月以上 | 100万元 |
医疗救助对象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
特别说明:如遇医保政策调整的以实际医保结算为准。更多详情可咨询深圳大学总医院医保咨询窗口0755-21839224,或者深圳市医保统一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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